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司拍,212,201003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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