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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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