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司拍,252,2010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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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沈暄浤、甲○○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㈡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㈢聲請狀事實及理由所載內容與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他項權利部所載擔保債權種類範圍及清償日期不符,請具狀說明或提出與登記謄本所載相符之債權證明。

㈣提出記載不動產登記資料之附表。

㈤聲請拍賣不動產之所有權人為甲○○,沈暄浤僅為債務人,並非所有權人,故非相對人,請提出更正後聲請狀。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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