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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1311號
聲 請 人 安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5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如主文第一項部分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至於票號TH049255之本票1紙,因到期日前之利息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99年度司票字第1311號│├──┬───────────┬─────────┬───────────┬───────────┬────────┬──┤│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 (新臺幣) │ │ │ │ │├──┼───────────┼─────────┼───────────┼───────────┼────────┼──┤│001 │96年6月6日 │10,000元 │96年7月25日 │96年7月25日 │TH049255 │ │├──┼───────────┼─────────┼───────────┼───────────┼────────┼──┤│002 │96年6月6日 │10,000元 │96年8月25日 │96年8月25日 │TH049256 │ │├──┼───────────┼─────────┼───────────┼───────────┼────────┼──┤│003 │96年6月6日 │10,000元 │96年9月25日 │96年9月25日 │TH049257 │ │├──┼───────────┼─────────┼───────────┼───────────┼────────┼──┤│004 │96年6月6日 │10,000元 │96年10月25日 │96年10月25日 │TH049258 │ │├──┼───────────┼─────────┼───────────┼───────────┼────────┼──┤│005 │96年6月6日 │10,000元 │96年11月25日 │96年11月25日 │TH049259 │ │├──┼───────────┼─────────┼───────────┼───────────┼────────┼──┤│006 │96年6月6日 │10,000元 │96年12月25日 │96年12月25日 │TH049260 │ │├──┼───────────┼─────────┼───────────┼───────────┼────────┼──┤│007 │96年6月6日 │10,000元 │97年1月25日 │97年1月25日 │TH049261 │ │├──┼───────────┼─────────┼───────────┼───────────┼────────┼──┤│008 │96年6月6日 │10,000元 │97年3月25日 │97年3月25日 │TH049262 │ │├──┼───────────┼─────────┼───────────┼───────────┼────────┼──┤│009 │96年6月6日 │10,000元 │97年4月25日 │97年4月25日 │TH049264 │ │├──┼───────────┼─────────┼───────────┼───────────┼────────┼──┤│010 │96年6月6日 │10,000元 │97年5月25日 │97年5月25日 │TH049265 │ │├──┼───────────┼─────────┼───────────┼───────────┼────────┼──┤│011 │96年6月6日 │10,000元 │97年6月25日 │97年6月25日 │TH049266 │ │├──┼───────────┼─────────┼───────────┼───────────┼────────┼──┤│012 │96年6月6日 │10,000元 │97年7月25日 │97年7月25日 │TH049267 │ │├──┼───────────┼─────────┼───────────┼───────────┼────────┼──┤│013 │96年6月6日 │10,000元 │97年8月25日 │97年8月25日 │TH049268 │ │├──┼───────────┼─────────┼───────────┼───────────┼────────┼──┤│014 │96年6月6日 │10,000元 │97年9月25日 │97年9月25日 │TH049269 │ │├──┼───────────┼─────────┼───────────┼───────────┼────────┼──┤│015 │96年6月6日 │10,000元 │97年10月25日 │97年10月25日 │TH049270 │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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