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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1360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之二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又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
票據法第120條及第11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職是,本票之發票年、月、日為絕對應記載事項,欠缺者不生票據法律關係,執票人不得據以主張票據上權利。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固提出上開本票原本為憑,惟本件除票據號碼TH254875之本票,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本票影本附卷可稽,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與法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之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99年度司票字第1360號│├──┬───────────┬─────────┬───────────┬───────────┬────────┬──┤│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迄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 新 臺 幣 │ │ │ │ │├──┼───────────┼─────────┼───────────┼───────────┼────────┼──┤│001 │民國97年3月18日 │100,000元 │97年6月28日 │97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 │TH254874 │ ││ │ │ │ │止。
│ │ │├──┼───────────┼─────────┼───────────┼───────────┼────────┼──┤│002 │97年3月18日 │200,000元 │97年6月23日 │97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 │TH254872 │ ││ │ │ │ │止。
│ │ │├──┼───────────┼─────────┼───────────┼───────────┼────────┼──┤│003 │97年3月18日 │200,000元 │97年5月25日 │97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 │TH254870 │ ││ │ │ │ │止。
│ │ │├──┼───────────┼─────────┼───────────┼───────────┼────────┼──┤│004 │97年9月16日 │25,000元 │97年12月30日 │97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00000000 │ ││ │ │ │ │止。
│ │ │├──┼───────────┼─────────┼───────────┼───────────┼────────┼──┤│005 │97年3月18日 │622,800元 │97年9月18日 │97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 │TH254889 │ ││ │ │ │ │止。
│ │ │├──┼───────────┼─────────┼───────────┼───────────┼────────┼──┤│006 │97年3月18日 │492,900元 │97年9月20日 │97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 │TH254890 │ ││ │ │ │ │止。
│ │ │├──┼───────────┼─────────┼───────────┼───────────┼────────┼──┤│007 │97年3月18日 │100,000元 │97年5月29日 │97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 │TH254887 │ ││ │ │ │ │止。
│ │ │├──┼───────────┼─────────┼───────────┼───────────┼────────┼──┤│008 │97年3月18日 │60,000元 │97年6月30日 │97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 │TH254888 │ ││ │ │ │ │止。
│ │ │├──┼───────────┼─────────┼───────────┼───────────┼────────┼──┤│009 │97年3月18日 │500,000元 │97年4月29日 │97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 │TH254868 │ ││ │ │ │ │止。
│ │ │├──┼───────────┼─────────┼───────────┼───────────┼────────┼──┤│010 │97年3月18日 │60,000元 │97年2月29日 │97年2月29日起至清償日 │TH254886 │ ││ │ │ │ │止。
│ │ │├──┼───────────┼─────────┼───────────┼───────────┼────────┼──┤│011 │97年3月18日 │60,000元 │97年10月29日 │97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TH254883 │ ││ │ │ │ │止。
│ │ │├──┼───────────┼─────────┼───────────┼───────────┼────────┼──┤│012 │97年3月18日 │60,000元 │97年5月29日 │97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 │TH254884 │ ││ │ │ │ │止。
│ │ │├──┼───────────┼─────────┼───────────┼───────────┼────────┼──┤│013 │97年3月18日 │200,000元 │97年5月29日 │97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 │TH254885 │ ││ │ │ │ │止。
│ │ │├──┼───────────┼─────────┼───────────┼───────────┼────────┼──┤│014 │97年3月18日 │500,000元 │97年6月27日 │97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 │TH254869 │ ││ │ │ │ │止。
│ │ │├──┼───────────┼─────────┼───────────┼───────────┼────────┼──┤│015 │97年3月18日 │100,000元 │97年7月29日 │97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 │TH254879 │ ││ │ │ │ │止。
│ │ │├──┼───────────┼─────────┼───────────┼───────────┼────────┼──┤│016 │97年3月18日 │300,000元 │97年7月11日 │97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 │TH254878 │ ││ │ │ │ │止。
│ │ │├──┼───────────┼─────────┼───────────┼───────────┼────────┼──┤│017 │97年3月18日 │300,000元 │97年5月29日 │97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 │TH254881 │ ││ │ │ │ │止。
│ │ │├──┼───────────┼─────────┼───────────┼───────────┼────────┼──┤│018 │97年3月18日 │400,000元 │97年10月25日 │97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TH254882 │ ││ │ │ │ │止。
│ │ │├──┼───────────┼─────────┼───────────┼───────────┼────────┼──┤│019 │97年3月18日 │60,000元 │97年8月28日 │97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 │TH254880 │ ││ │ │ │ │止。
│ │ │├──┼───────────┼─────────┼───────────┼───────────┼────────┼──┤│020 │97年3月18日 │100,000元 │97年7月5日 │97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TH254877 │ ││ │ │ │ │。
│ │ │├──┼───────────┼─────────┼───────────┼───────────┼────────┼──┤│021 │97年3月18日 │100,000元 │97年7月27日 │97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 │TH254876 │ ││ │ │ │ │止。
│ │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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