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司票,1362,20100325,9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1362號
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慶順有限公司核發本票裁定准予強制
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本票號碼CH506545、CH506546、CH506547、CH506548、CH506549、CH506550之票據原本(因本票影印不清)。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憲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