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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1362號
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慶順有限公司核發本票裁定准予強制
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本票號碼CH506545、CH506546、CH506547、CH506548、CH506549、CH506550之票據原本(因本票影印不清)。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憲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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