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繼字第210號
陳 報 人
即 繼承人 乙○○
上列陳報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屬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另聲明人應於收受本件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被繼承人甲○○之除戶戶籍謄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書 記 官 蔡萍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