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司聲,253,201003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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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新茂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長益友股份有限公司返還擔保金,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本院裁定如下:

一、補正相對人長益友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登記事項卡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蔡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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