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司聲,363,20100303,7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36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為公示送達事件,債權人應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孫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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