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380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九年度存字第三六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年度甲類第一期登錄債券面額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元壹張(債券代號:A90101),准予發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329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其對相對人財產之假扣押,而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0年度甲類第1 期登錄債券面額新臺幣1,700,000元1張(債券代號:A90101)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9年度存字第361號提存事件提存完畢。
三、茲聲請人主張該事件業經相對人同意返還提存物,並提出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書為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9年度存字第361 號提存卷查明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該擔保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第106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