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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388號
聲 請 人 甲○○(即麗的國際髮型美容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聲請人因麗的國際髮型美容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
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麗的國際髮型美容有限公司清算人,因國稅局尚未核定98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致無法於6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件呈報清算人等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99年9月10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訴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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