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司聲,441,2010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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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441號
聲 請 人 甲○○(即臨海加油站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臨海加油站有限公司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九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

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臨海加油站有限公司清算人,因第二高速公路後續計劃臺中環線(清水鎮)工程用地需求,徵收臨海加油站有限公司所有土地及地上物,而該徵收案補償有短、漏估,權責機關臺中縣政府尚在辦理中並無進展,而有關營業損失補償之行政訴訟案,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雖已判決,惟聲請人對該判決不服依法提起上訴,目前尚繫屬於最高行政法院,致聲請人顯無法於清算展期之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98年度聲字第134號、98年度司聲字第1798號卷,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99年9月10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訴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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