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司聲,469,20100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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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469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發確定訴訟費用額,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將本院95年度中簡字第7522號判決內容所示之債權讓與聲請人之證明及債權讓與公告或通知。

(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讓與證明書所載金額與判決主文不符,且亦未特定該債權內容即為本院95年度中簡字第7522號判決之債權,本院無從認定二者為同一債權)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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