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司聲,515,201003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51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㈡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存證信函退件信封。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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