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婚,219,201003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婚字第219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請求與被告乙○○離婚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三千元。

二、提出被告乙○○之戶籍謄本及在國外之住址(或其父家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