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家聲,98,201003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聲字第98號
聲 請 人 葉海麗
上列當事人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地區判決書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葉海麗及相對人王國信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或相關戶籍登記資料。

二、代理人許建停應提出受聲請人葉海麗委託之委託書,且委託書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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