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監宣字第93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具狀說明相對人是否仍有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若有,其姓名、住居所為何?並補其等之戶籍謄本。
前開親屬之職業、學經歷,與相對人有無利害關係,並附證明文件。
二、具狀說明相對人與配偶、子女、共同生活人之情感狀況,及相對人之生活、財產狀況。
三、相對人是否曾就其日後監護人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卿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薛淑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