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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68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於本院擴張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查本件擴張之後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470元,上訴人於上訴時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2,655元,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8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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