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聲,59,2010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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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9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趙建興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玖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 由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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