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聲,59,20100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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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9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趙建興律師
相 對 人 玖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楊永成會計師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玖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玖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玖臺公司)之股東,並繼續一年持有該公司股份2800股,占相對人玖臺公司總股份數百分之5以上,已逾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

惟該公司之股東乙○○○、吳正修、吳正倫、吳品芳等自民國94年1月1日起,將屬於相對人玖臺公司原董事長吳江中之財產新台幣7745萬元,以股東往來名義主張對相對人玖臺公司有債權,其中乙○○○為00000000元、吳正修為00000000元、吳正倫為00000000元、吳品芳為748808元,在吳江中於95年6月2日死亡後,乙○○○繼為該公司董事長,渠等隨即自相對人玖臺公司之財產取償,此業經鈞院97年度重家訴字第8號民事判決認吳江中因營業所為之特種贈與,應予歸扣等情,有該判決書可參,亦足證明相對人玖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有不實被掏空情事,已嚴重影響聲請人等其餘股東權益。

是自有選派檢查人查核該公司自94年起迄今之公司帳目及財產情形之必要。

為此,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玖臺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語。

二、按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已繼續1年以上持有相對人玖臺公司股份2800股,占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51000股之百分之5以上,此有聲請人提出之股東名簿附卷可稽,顯見聲請人為繼續1年以上,持有相對人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以上之股東。

再者,聲請人所主張其有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玖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必要等上開情事,亦據其提出股東往來明細表、償還股東往來明細表及本院97年度重家訴字第8號民事判決書節本可憑,足認聲請人為此聲請,尚非無稽,是揆之前揭規定,自應認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院並依職權函請社團法人台灣省會計師公會推薦適當之會計師供本院遴選為相對人檢查人,經該會以99年3月24日會總發字第09900677之1號函推薦楊永成會計師(通訊地址:桃園縣桃園市○○路332號3樓,電話:00-0000000)為檢查人。

本院認楊永成會計師係由臺灣省會計師公會推薦,應能本於其專業知識,對於相對人玖臺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予以檢查,而對聲請人及其他股東之權益為適當維護、保障,爰依法選派其為檢查人。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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