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補,300,201003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00號
原 告 廣邑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白宗弘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46,5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9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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