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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09號
原 告 乙○○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99
年度司促字第335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769,73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48,22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7,723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炫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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