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補,313,2010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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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13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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