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補,315,2010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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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1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495,6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6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鏗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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