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補,316,2010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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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16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台中縣大里市○○段774、774─6地號等2筆土地最新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各1件供參。

二、請具狀陳報被告所有地上物占用原告所有774─6地號土地之面積(實測前請大約估算)及具體位置(請在地籍圖謄本上以色筆繪製)。

三、請提出被告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1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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