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補,317,201003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17號
原 告 教育部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910,162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0,00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9,50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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