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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19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90,4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8,2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鐘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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