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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24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中市○○區○○段第1083號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
二、前項所示土地上地上物門牌號碼,如該地上物辦理保存登記者,其建物建號及建物登記謄本。
三、第二項所示地上物占有使用第一項所示土地之位置及其面積(請標示其長、寬距離為何?)(如不知確實面積,請先自行測量大約之面積)。
四、第一項所示土地99年度申報現值。
五、第一項所示土地之附近道路名稱、交通、繁榮程度。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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