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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29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6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61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正本及繕本各1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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