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補,331,2010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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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3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戊○○
丁○○
丙○○
壬○○
庚○○
己○○
乙○○
癸○○
辛○○
上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85,3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7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美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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