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補,339,2010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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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39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60,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9,9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文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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