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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4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年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丁○○、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00萬元,應繳裁判費24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繳納240,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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