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58號
原 告 乙○○
上原告與被告甲○○間移轉土地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6,127,4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9,94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