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補,366,201003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66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心科技有限公司
、乙○○等2人發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3673號),惟被告中心科技有限公司、乙○○等2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聲明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7,5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5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5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繕本(含附屬文件影本)逕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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