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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67號
原 告 甲○○
乙○○○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喬統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33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53,76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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