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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6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双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為委任關係,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為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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