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補,372,2010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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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72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鴻誠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確.
,其訴訟標的屬財產權訴訟,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規定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又按「.
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
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
條之10定有明文。本件依原告主.
僱用,每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
月17日生,距勞動基準法退休期.
之僱用期間等情,依前揭法律規定.
年為計算基準,故本件原告聲明第.
標的金額核定為2,893,08.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訴。
中 華 民 國 99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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