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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73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被 告 水蓮四季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本件原告與被告水蓮四季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共有部分專用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依原告所陳報訟爭範圍之約略面積1.67坪,與原告所主張之停車位使用權之面積8.21坪之比例,按原購停車位權利價值新臺幣650,000元,暫予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32,2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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