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補,375,2010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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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75號
原 告 戊○○○
丙○○
兼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丁○○
原 告 己○○
兼上1人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5人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272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原告5人「各」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74,000元,其訴訟標的金額「各」依原告聲明核定為87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告5人「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扣除原告「每人」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各」補繳9,0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5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五日內「分別」補繳裁判費9,080元(請原告5人分5筆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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