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補,376,2010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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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76號
原 告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臺中縣消防局
法定代理人 乙○○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麗麗律師
當事人間(被告保證責任臺灣梨山地區合作農場聯合會)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976,000 元(原告以一訴附帶請求被告給付使用補償金新臺幣450,84 0元,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50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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