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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85號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57,7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1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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