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補,386,201003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86號
原 告 乙○○
原 告 丙○○
被 告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198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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