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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89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倢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526,8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6,14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5,647元。
㈡、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補正起訴準備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應附繕本或影本):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堯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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