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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91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5,659,3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413,80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13,308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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