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96號
原 告 甲○○
上列當事人請求塗銷房屋設定抵押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
二、應提出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之起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對造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含姓名,住所或居所等)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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