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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02號
原 告 探索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8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鏗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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