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補,408,2010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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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08號
原 告 丙○○
乙○○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依原告陳報之被告占用面積139平方公尺計算,先行核定為新臺幣448,728元【(279309×2/0000000)×139×16500=448,72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 8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毓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玲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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