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補,408,201003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08號
原 告 丙○○
乙○○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訴訟標的之先行核定之價額應更正為「新臺幣176,772元【(279309×2/0000000)×139×6,500≒176,77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因誤看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毓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玲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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