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補,415,201003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15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18,345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9,7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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