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補,417,2010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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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17號
原 告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325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國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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