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補,419,2010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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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19號
聲 請 人 東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2人共同
代 理 人 潘正雄律師
李郁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
經查:本件聲請人係因財產關係為聲請,其標的價額依聲請人主張核定為新臺幣8,292,827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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